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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河边洗澡溺亡,同行人为何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24-05-21 17:47:35来源:网络转载
男孩河边洗澡溺亡,同行人为何获刑11年?
在这个悲剧性的事件中,15岁的李某儒因为推搡不会游泳的14岁李某阳至深水区,导致其溺亡,而陈某胜在试图救援李某阳的过程中也遭遇不幸。因此,李某儒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事件经过


推搡行为
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儒向李某阳索要香烟未果,心生怨恨,主观上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溺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两次推李某阳至深水区的行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故意的,且与李某阳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裁决
法院认为,李某儒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获刑11年。这一判决是在综合考虑了全案证据,并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做出的。
上诉和申诉
李某儒的家属对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和申诉,认为证据不足,且存在矛盾。然而,二审维持了原判,并且李某儒的父亲透露, 他们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已被驳回。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儒的行为被认为是有预谋的伤害,他的推搡行为被视为一种故意的伤害行为。
证据链和主观意图
尽管存在争议,但法院认为李某牛的证言与李某儒的供述在主要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此外,法院还需要考虑李某儒的主观意图,即他在推搡李某阳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后者溺亡。
未成年人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李某儒在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但他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李某儒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因此他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结论


综上所述,男孩河边洗澡溺亡的同行人获刑11年,是因为他的推搡行为被认为是有意的,并且与李某阳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判决是在综合考虑了全案证据,并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做出的。尽管存在上诉和申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并且李某儒已经在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提升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至关重要,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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